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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水表堆埋、无法抄见的原因并非供水集团造成的;与用户沟通,现场核实由用户确认同意估表;水量下一周期实际抄见水表时“多退少补” 。
依据:根据《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五条 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,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;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,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;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,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。